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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農業網 時間:2018-03-14 作者:佚名 來源:網絡整理
選編自商務部《中國蘋果出口指南》(2005年11月)
一、我國的蘋果質量標準
(一)衛生標準
目前,我國已發布與水果有關的農藥殘留最大限量標準18個,其中,規定了蘋果中38種農藥的殘留最大限量。這些標準中,GB16333-1996和GB15194-94均參照采用了CACCX/PR2-1992《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14968-1994則參照采用了CAC/VOL.XIII-Ed.2及Sup.1&2。除農藥殘留標準外,我國還發布了砷、鉛、銅、鋅、鎘、汞、氟、硒、稀土、鉻等10種(類)元素在水果中的限量衛生國家標準及相應的測定方法國家標準,這些標準的發布和實施,為我國衡量和測定蘋果中有害元素含量提供了科學依據。
(二)產品標準
1957年,農業部、城市服務部和對外貿易部聯合下達了蘋果收購價格。此后先后發布實施《蘋果冷藏技術》(GB/T8559-1987)、《鮮蘋果》(GB/T10651-1989)、《蘋果銷售質量》(SB/T10064-1992)、《蘋果、柑桔包裝》(GB/T13607-1992)、《綠色食品蘋果》(NY/T268-1995)、《蘋果外觀等級標準》(NY/T439-2001)和《無公害食品蘋果》(NY5011-2001)等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蘋果、柑桔包裝》規定了蘋果包裝(包括瓦楞紙箱和鈣塑瓦楞箱)的技術要求、包裝件的貯存與運輸、試驗方法及檢驗規則等。《鮮蘋果》適用于鮮蘋果的收購,規定了優等品、一等品和二等品的等級規格指標(包括品質基本要求、果形、色澤、果梗、果徑、果銹和果面缺陷)、理化指標和衛生指標。《蘋果銷售質量》適用于蘋果批發銷售,在技術內容上與《鮮蘋果》大同小異。《蘋果外觀等級標準》適用于鮮蘋果(不包括小蘋果)的外觀分等分級,等級規格指標的種類與《鮮蘋果》基本相同,但要求更高,并改用單果重衡量果實大小。《無公害食品蘋果》適用于無公害食品蘋果的生產與流通,感官要求比較簡略,理化要求按《鮮蘋果》執行,其重點是衛生要求,衛生指標涵蓋20種農藥和6種元素。
二、主要國際組織和貿易國蘋果質量標準
(一)國際組織標準
1.歐盟標準
歐盟(theEuropeanUnion)制定了關于蘋果和梨的產品標準《蘋果和梨標準》(Standardforapplesandpears)和蘋果農藥殘留最大限量標準。《蘋果和梨標準》定位于鮮食蘋果和梨(工業加工用蘋果和梨不在此列),規定了鮮食蘋果的質量(包括最低要求和分級)、大小、容許度(包括質量容許度和大小容許度)、擺放(包括一致性、包裝和擺放)、標志(包括驗明、產品特性、產地、商品規格和官方控制標志),并以附錄的形式提供了蘋果著色標準、蘋果果銹標準、蘋果大小標準,以及根據著色、果銹和大小等標,準對蘋果品種進行的分類(不完全列表)。
(1)在質量最低要求方面,規定所有等級蘋果均應完整,良好(無致使蘋果不適于食用的腐爛和變質),潔凈(幾乎無可見異物),幾乎無害蟲,幾乎無蟲傷,無不正常外來水分,無任何異味和滋味,精心采摘;發育狀況應使其能夠繼續完成成熟過程,達到與品種特性(富士蘋果由于品種特性,達到采收成熟度時,允許有不超出維管束的放射狀水心)相適應的成熟度;能經受運輸和處理,并安全地抵達目的地。
(2)在分級方面,將蘋果分為特級、一級和二級。“特級”要求:優質;果形、大小和著色均應符合品種特性;果梗完整;果肉非常良好;除不影響果實外觀、品質、貯藏性和在包裝中擺放的十分輕微的表面缺陷外,不得有缺陷。“一級”要求:品質好,果形、大小和著色均應符合品種特性;果肉非常良好;單個果實可有不影響果實整體外觀、品質、貯藏性及在包裝中擺放的輕微缺陷,即輕微的果形缺陷、發育缺陷、著色缺陷和果皮缺陷(條形果皮缺陷長度不超過2cm,痂的面積累計不超過0.25cm2,除痂外,其余缺陷的總面積不超過1cm2,輕微碰傷面積不超過1cm2且不得退色);若果梗缺失處干凈且鄰近部位果皮未受損傷,則可以無果梗。“二級”包括不滿足特級和一級要求,但滿足最低要求的蘋果;果肉不得有嚴重缺陷;若果實仍保持其品質、貯藏性和在包裝中擺放的基本特征,則可有果形缺陷、發育缺陷、著色缺陷、長度不超過4cm的條形果皮缺陷、面積累計不超過1cm2的痂及除痂外總面積不超過2.5cm2的其余缺陷。
(3)在果實大小方面,規定果實大小用果實最大橫截面直徑或重量表示,當用重量表示時,最小重量應能確保所有果實恰如其分地滿足規定的最小果徑要求(見表1);為保證每個包裝中果實大小的均勻性,同一包裝中果徑差異,特級及分層、分排擺放的一級和二級均不超過5mm(綠寶和Horneburger不超過10mm),預包裝和散裝的一級果不超過10mm(綠寶和Horneburger不超過20mm),預包裝和散裝的二級果無大小一致性限制。
歐盟非常重視蘋果衛生質量,并專門制定了詳細、完善的蘋果農藥殘留最大限量標準,涉及農藥163種。
2.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標準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itedNationsEconomicCommissionforEurope)制定了關于蘋果和梨的產品標準《蘋果和梨》(UN/ECESTANDARDFFV-01:APPLESANDPEARS)。該標準用于該組織成員國之間國際貿易和其他國家向該組織成員國銷售蘋果和梨過程的市場和銷售質量控制,其定位與歐盟《蘋果和梨標準》相同。該標準首次公布于1960年,此后分別于1996年和2000年進行了修訂。除最小果徑(見表2)外,該標準在技術內容和框架結構上與歐盟《蘋果和梨標準》幾乎完全相同,為此,聯合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簡稱OECD)出版發行了一本說明性小冊子。這也表明了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水果標準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水果標準、歐盟水果標準的密切關系。
3.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
FAO/WHO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簡稱CAC)尚未制定蘋果質量標準,但已制定蘋果農藥殘留最大限量標準,涵蓋33種農藥。食品法典作為食品標準發展過程中惟一的和最重要的國際參考基準。
4.聯合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標準
聯合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是一個重要的國際組織,成員國24個,除前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土耳其外,幾乎都是西方發達國家。該組織于1962年頒布了《水果和蔬菜國際標準――蘋果和梨》(InternationalStandardofFruitandVegetablesApplesandPears),1983年對其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標準將蘋果分為特等、一等和二等,并對最低要求及各等級蘋果的果形、發育、著色、果柄、缺陷、果銹、果徑(包括果徑差異和最小果徑)等均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該標準通過附加的定義、描述、圖片和彩色照片,能更準確地評定蘋果的色澤、成熟度、機械傷、蟲蝕和病害程度。
(二)外國標準
1.美國標準
美國制定了《美國蘋果等級標準》(UnitedStatesStandardsforGradesofApples)、《美國加工用蘋果等級標準》(UnitedStatesStandardsforGradesofApplesforProcessing)、《出口蘋果和梨》(ExportApplesandPears)和《美國速凍蘋果等級標準》(UnitedStatesStandardsforGradesofFrozenApples)等四項有關蘋果質量的標準。
《美國加工用蘋果等級標準》較為簡單,將加工用蘋果分為“美國一級”、“美國二級”、“美國制酒級”和“等外級”,規定果實大小(即最小尺寸和最大尺寸或大小范圍)按買賣雙方商議測定;并規定了標準應用、容許度和容許度應用;標準最后對“一個品種”和“過熟”進行了定義。
《美國蘋果等級標準》技術內容非常詳細和具體,根據成熟度、損傷(又分輕度損傷和重度損傷)、著色等情況將蘋果分為“美國超特級”、“美國特級”、“美國一級”(包括“美國早一級”和“美國雹傷一級”)、“美國實用級”和“混等級”,另有“未分級蘋果”;“著色要求”分三大類品種規定了美國超特級、美國特級和美國一級的具體要求;另外,還規定了容許度、容許度應用、百分數計算、貯運后狀況、包裝要求、標志要求;標準末尾定義了9個術語。在《美國蘋果等級標準》中,除規定“美國早一級”蘋果直徑不小于50mm外,其余等級均未對果實大小提出具體要求。
《出口蘋果和梨》規定了出口蘋果的最低要求,即出口蘋果至少應達到《美國蘋果等級標準》中的“美國實用級”或“美國早一級”標準,向俄羅斯太平洋港口出口的蘋果應至少達到《美國蘋果等級標準》中的“美國實用級”或“美國雹傷一級”標準。該標準的作用是“保護美國產蘋果在國外市場上不被拒收;避免美國產蘋果出口時其品質受到欺詐或被曲解;為美國產蘋果進行出口或其他目的,提供商業檢查方法”。
《美國速凍蘋果等級標準》分為“美國A級”、“美國C級”和“等外級”,并對各級的品質因素(包括確定等級、因素打分、顏色、大小、缺陷、特征等)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美國蘋果產品標準中也不包括衛生質量方面的內容。而在40CFRPart180中分蘋果、蘋果(采后)、蘋果(采前和采后)、蘋果(開花期)規定了詳細的農藥殘留最大限量,涵蓋78種農藥。
2.俄羅斯(含前蘇聯)標準
俄羅斯已制定FOCT16270-70《早熟鮮蘋果――規格》(Freshapplesofearlyripening.Specifications)、FOCT21122-75《晚熟鮮蘋果――規格》(Freshapplesoflateripening.Specifications)、FOCT27572-87《加工用鮮蘋果――規格》(Freshapplesforprocessing.Specifications)、FOCT50528―93《鮮蘋果氣調貯藏》(FreshapplesStorageincontrolledatmosphere)等標準,這些標準多已進行數次修訂。俄羅斯早熟鮮蘋果和加工用鮮蘋果均分為一級和二級;晚熟鮮蘋果分為高級、一級、二級和三級。前3項標準均根據外觀、成熟度、缺陷、果實大小(果實最大橫徑)等進行分級。除《加工用鮮蘋果――規格》外,均不涉及理化指標,衛生指標僅規定“蘋果中農藥殘留量不應超過蘇聯衛生部規定的農藥殘留最大限量”,并不列出具體內容,《加工用鮮蘋果――規格》比《美國加工用蘋果等級標準》更為詳細,對蘋果的外觀、果實大小、香味、氣味、內質、農藥殘留等均有要求,并對內質(如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果實橫徑、缺陷等規定了數量指標,分別對早熟鮮蘋果和晚熟鮮蘋果制定規格標準,是俄羅斯蘋果質量標準的一大特點、與《早熟鮮蘋果――規格》相比,《晚熟鮮蘋果――規格》所列指標更多(包括外觀、大小、成熟度、機械損傷、銹斑、病蟲傷害、缺果柄、果皮褐變、皮下斑點、萎蔫、果肉褐變等),要求更高更細;該標準還有一個獨特之處,就是按果實形狀(圓形果和長圓形果)分別規定果實大小(即最大橫徑要求)。此外,《早熟鮮蘋果――規格》和《晚熟鮮蘋果――規格》分別按采購地和銷售點及貯藏地和目的地,對蘋果機械損傷進行規定,這在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標準中很少見,但確有存在的意義,因為,蘋果采收后經貯藏和運輸,其機械損傷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俄羅斯蘋果質量標準在框架結構和表述方式上與我國蘋果質量標準比較接近,比美國標準更易理解。
三、國內外標準主要差異
歐盟、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聯合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和美國蘋果產品標準均以蘋果分等分級為立足點,只涉及感官指標,并不包括理化指標(如果實硬度、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和總酸含量)及衛生指標的相關內容。我國現行的《鮮蘋果》(GB/T10651-1989)、《綠色食品蘋果》(NY/T268-1995)和《無公害食品蘋果》(NY5011-2001)均設定了理化指標。然而,就某一具體蘋果品種而言,其理化指標值隨生產年份、產地、采后貯藏方式及時間的不同而差異很大,不宜設定一個固定的具體值,否則,既不現實,也會阻礙我國蘋果正常貿易,更會成為我國蘋果出口貿易的技術障礙。而就產業規模來看,開拓國際市場,擴大出口貿易,是我國蘋果產業的發展方向和必由之路。
至于衛生指標,我國除《蘋果外觀等級標準》外,《蘋果銷售質量標準》、《鮮蘋果》、《綠色食品蘋果》和《無公害食品蘋果》均有相關內容,后3項標準更規定了具體的有害元素衛生限量和農藥殘留限量指標值。在產品標準中規定具體的農藥殘留限量指標值,而這些指標(有時包括指標值)又與我國已制定的蘋果農藥殘留最大限量標準不完全一致,甚至相去甚遠,這本身就是一個矛盾和不合理的地方。應學習和借鑒歐盟、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和美國等著名國際組織和先進國家的做法,將產品標準和農藥殘留最大限量標準獨立開來,即產品標準中不包含衛生指標方面的內容。對于綠色食品標準和無公害食品標準,由于其規范對象的特殊性,也必須包括衛生指標方面的內容。還有一個特別需要引起注意的問題,包括蘋果在內的許多水果,其產品標準中均規定了有害元素(主要是重金屬元素和氟元素)衛生限量指標,而現有的著名國際組織和先進國家水果(包括蘋果)產品標準中極少見。這類指標實際上也可能成為我國蘋果出口貿易的技術障礙。即便必須包含衛生指標方面的內容,也可參照食品法典委員會熱帶水果產品標準的做法,用“應遵守我國已制定的有關蘋果的重金屬最大限量標準和農藥殘留最大限量標準”來代替現行標準中的具體指標(指標值)。
在我國蘋果生產(包括采后處理)過程中,農藥使用非常頻繁,使用次數多,使用量大。目前,在我國已制定的農藥殘留最大限量標準中,涉及蘋果的農藥僅有38種,尚不完善,與生產實際還有很大距離,而歐盟和美國分別達到了163種和78種。我國水果(包括蘋果)農藥殘留最大限量標準過于籠統,極少分樹種設定指標值,既不科學,也不合理。歐盟、CAC和美國標準均分樹種(甚至樹種內又分不同種類,如柑桔類水果)設定指標值,美國標準還分時段(如采前、采后、開花期等)設定指標值。另外,對比研究發現,我國水果(包括蘋果在內)農藥殘留最大限量的標準值不盡合理,有的過低,低毒農藥馬拉硫磷規定為“不得檢出”,這無疑又為我國蘋果出口增加了一個難以逾越的關卡。
我國蘋果產品標準在等級規格指標上有要求越來越嚴的趨勢,某些指標(如果面缺陷和著色等)嚴于國外標準,其出發點(促進我國蘋果質量升級)很好,但過嚴就會降低標準的實用性,并可能阻礙我國蘋果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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