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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農業網 時間:2018-04-18 作者:佚名 來源:中國農業新聞網-農民日報
貴州省湄潭縣在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退出、“兩權”抵押、新型城鎮化等改革試驗過程中,探索出“五明五定”改革經驗。
一是明成員定主體。解決入市主體是誰的問題。制定《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指導意見》,明確了成員資格劃定、取得、保留、喪失的界定標準和操作流程,切實劃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村民的權利與義務邊界,理清集體資產享有和分配的對象。目前,成員界定工作已完成,全縣40萬農民被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是明地塊定權能。擴大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權能,賦予其與國有建設用地平等的地位和相同的權能。一方面,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發展規劃,以嚴格用途管制、符合用地規劃為前提,對15個鎮(街道)、132個村(居)進行普查,建立了底數臺賬。全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總量為79655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6357宗、4625畝,占集體建設用地總量的5.8%;另一方面,從制度、政策層面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抵押等權能,明確“八步一公示”工作流程,結合資產來源清理權屬,并將清理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分別登記到村、大隊、小組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持股占有。賦予所有權人占有、處分、收益、分配的權利,明確登記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方可入市。
三是明途徑定方式。明確入市的路徑及規范操作流程。制定《湄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形成了“運行機制、入市管理辦法、登記暫行辦法、基準地價體系、成員界定意見、土地價款收取”6項制度和“出讓合同、申請表、入市表決書、土地調整協議書、出讓文件、集體內部收益分配方案”6個范本,明確了“就地入市、調整入市、城中村整治入市和綜合類集體建設用地分割登記入市”4種入市途徑,“拍賣、掛牌、協議”3種入市方式。
規定工業用地和綜合用地使用年限為50年,商服用地使用年限為40年。與此同時,制定《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細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規定了“動議—申請—審查—審核—批復—組織入市—出具鑒證—登記頒證”就地入市流程,以及“調出方入市動議—項目整治申請—項目報批—項目實施—竣工驗收—指標交易—調入方就地入市”調整入市流程。目前,全縣共出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17宗,面積86.3畝,取得收益1526.5萬元,其中就地出讓地塊9宗、面積21.32畝;調整入市地塊8宗、面積64.98畝。
四是明平臺定市場。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交易平臺市場?h財政投入資金5000萬元,在縣中國茶城建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占地約1萬平方米。平臺建成投用后,將本著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圍繞信息收集、發布公告、組織交易、鑒證簽約、產權變更、收益分配、資金監管等職責開展工作,引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平臺公平交易,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易。
五是明比例定分配。建立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根據《湄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和《湄潭縣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經營管理制度》,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入市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一是明確國家征收調節金比例為總價款的12%。二是明確集體提取公積金不得少于20%,公益金不得高于10%,公積金和公益金總額度不得超過50%。三是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比例不得少于凈收益的50%。在堅持公開、公平、民主以及突出土地集體所有者權益地位的前提下,分配比例和分配形式由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會議議定。
截至目前,改革取得了多方面成效。一是增加了村級積累。通過17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實現農村資產資源的資本化運營,使沉睡的資源變成活資產。出讓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共實現凈收益達400萬元,發展壯大了集體經濟。如,興隆鎮紅坪村將入市地塊所得凈收益39.23萬元用于投資建設農村綜合貿易市場、茶葉檢測中心等,集體資產在市場運營中得到增益,實現滾動式發展,維護了農民土地財產權益,保障了農民長遠收益。二是促進了農民增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農民可以從分配中獲得土地財產性收入。如,茅坪鎮土槽村從入市收益中拿出23.24萬元用于股東分紅,分為4014股,每股獲得57.9元的分紅收入。同時,還可以在調整土地中獲得務工收入。目前入市地塊已投入生產運營的企業,總計可增加就業崗位100余個,實現了當地農民就近就業,增加勞務收入。三是突破了民營(小微)企業發展用地瓶頸。通過入市改革,民營、小微企業有地可用,破解了建設用地指標難題,盤活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資源。如,興隆鎮紅坪村地塊的買主,在紅坪創業園興建了新型建筑材料生產企業,年產值達1800萬元,年凈收益實現300余萬元。四是為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了資金支持。政府作為公共利益代表,按成交總價款的12%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同時按照“來之于土地,用之于農村”的使用原則,將所收取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全部用于就地城鎮化的村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投入,為新型城鎮化籌措了必要的資金。
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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