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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農業網 時間:2018-04-19 作者:佚名 來源:中國農業新聞網-農民日報
本報訊(記者李慶國 蘆曉春)為規范引導盤活利用農民閑置房屋工作,近日,北京市政府印發由市農委等7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規范引導盤活利用農民閑置房屋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從范圍確定、經營方式、規范管理、權益保護等方面為農民閑置房屋盤活利用劃出“紅線”,以保障這項工作依法合規、符合實際。
為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兼顧各方合法權益,《意見》提出,要以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不變為前提,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堅決禁止為了集中連片開展經營,通過臨時為農民租賃住房的辦法開展此項工作。
《意見》明確,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堅決防止以盤活利用農民閑置房屋的名義進行各類違法建設;嚴格禁止采取以租代售的方式經營農民閑置房屋,堅決杜絕變相發展小產權房;嚴格禁止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及其房屋上開展盤活利用農民閑置房屋工作;嚴格禁止以各種名目開展不符合北京市政策的相關工作。同時,已經列入山區搬遷計劃和擬拆遷騰退的村莊、已經享受過政策性搬遷的舊村址以及已納入城市開發邊界內的村莊不得開展此項工作。
按照《意見》要求,盤活利用的農民閑置房屋應是在規劃保留的村莊內、屬于農民的合法宅基地,房屋應符合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權歸屬清晰、處于閑置狀態和可安全使用等要求,并經集體經濟組織認可,不包括設施農業項目配套用房、違法占地建房以及農民建設的用于倉儲的非居住用途的房屋等。
為有效防止一家一戶擅自與社會資本開展合作經營產生各類矛盾糾紛,《意見》要求該項工作要由閑置房屋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組織進行,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同時,由鄉鎮政府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規范的農民閑置房屋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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