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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農業網 時間:2018-03-14 作者:佚名 來源:網絡整理
漁用藥物的使用以不危害人體健康和不破壞水域生態環境為基本原則。養殖過程中對水產動物病蟲害的防治必須堅持以防為主、以治為輔原則。漁藥的使用應嚴格遵循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嚴禁生產、銷售和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批準文號與沒有生產標準的漁藥。積極鼓勵研制、生產和使用高效、速效、長效以及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漁藥,提倡使用水產專用藥、生物性漁藥與漁用生物制品。魚蝦蟹發生病害時應對癥下藥,防止濫用漁藥與盲目加大用藥量、增加用藥次數或延長用藥時間。水產品上市前,應有相應的休藥期。休藥期長短,應確保上市水產品的藥物殘留量符合《無公害食品?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要求,水產養殖飼料中的藥物添加應符合《無公害食品.漁用配合飼料安全限量》要求,不得使用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或添加劑,也不得在飼料中長期添加抗菌素類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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