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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農業網 時間:2019-07-04 作者:佚名 來源:央廣網
近日,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民政部、司法部下發開展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示范工作的通知,旨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的要求,開展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示范工作。
試點主要內容
試點工作重點圍繞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開展,根據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發展情況,試點內容主要包括以下8個方面:
1
探索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體制
按照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的要求,探索加強鄉村治理制度建設,實現多方參與的有效途徑。落實縣鄉黨委領導責任,明確黨委和政府部門職責,健全農民群眾和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治理的工作機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鄉村治理格局。
2
探索鄉村治理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機制
按照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總要求,將完善鄉村治理機制與發展鄉村產業、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推進村莊基礎設施建設、保護生態環境、塑造文明鄉風、脫貧攻堅等方面有機結合。探索理順鄉村產權與治權關系、促進農村新型集體經濟發展、多元化解農村矛盾糾紛、激發鄉村發展活力等方面的有效途徑。
3
探索完善鄉村治理的組織體系
探索健全以黨的基層組織為領導、村民自治組織和村務監督組織為基礎、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作組織為紐帶、其他經濟社會組織為補充的村級組織體系,實現村級各類組織按需設置、按職履責、有人辦事、有章理事。完善村黨組織領導各類村級組織的具體形式,堅持以行政村為基本單元設置黨組織,優化組織架構,探索多種形式發揮基層黨組織和黨員作用,健全村級重要事項、重大問題由黨組織研究討論機制,全面落實鄉鎮、村干部入戶走訪和黨員聯系農戶機制,豐富各類村級組織協同參與鄉村治理的方式。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拓寬鄉村組織人才來源,充分發揮各類人才在鄉村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4
探索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路徑
堅持在黨組織領導下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強保障、以德治揚正氣,深化村民自治實踐,創新鄉村法治宣傳和法治實踐,多形式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細落小落實。探索自治、法治、德治有機結合的治理載體,創新綜合運用村規民約、法律政策、道德輿論的治理方式,拓展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治理領域,探索建立“三治結合”的鄉村治理評價體系,不斷豐富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有效實現形式。
5
完善基層治理方式
理順縣鄉政府與村級組織關系,支持村級組織依法履行職責。強化村級組織服務功能,按照有利于村級組織建設、有利于服務群眾的原則,將適合村級組織代辦或承接的工作事項交由村級組織,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條件。規范村級組織代辦或承接的政府工作事項,探索建立村級工作事項清單制度,解決村級組織承擔的行政事務多、各種檢查評比事項多問題,切實減輕村級組織負擔,促進鄉村管理規范化。推動資源、管理、服務下沉,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投入機制,健全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提升基層治理能力和自主性。推進“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基層延伸,提高群眾辦事便捷程度。
6
完善村級權力監管機制
建立健全農村小微權力監督制度,制定權力責任清單,探索形成農民群眾、村務監督委員會和上級部門等多方監督體系,規范鄉村小微權力運行。建立農村黨務、政務、村務、財務“陽光公開”監管平臺,強化農村財務會計核算監督和審計監督,推進村民民主理財、民主監督。
7
創新村民議事協商形式
健全村級議事協商制度,創新方式和載體,豐富村民參與鄉村治理渠道,激發參與鄉村治理的內生動力。適應農村人口流動和經濟結構變化,為本地村民、外來居民、企業和社會組織等不同群體參與議事提供平臺,探索建立村民小組議事協商機制。拓寬村民議事協商范圍,推進村民議事從經濟事項向化解矛盾糾紛、開展移風易俗、維護公共秩序等方面拓展。
8
創新現代鄉村治理手段
完善傳統鄉村治理方式,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探索建立“互聯網+”治理模式,提高信息服務網絡覆蓋面,推進鄉村信息統一采集、資源互聯共享,不斷提升鄉村治理智能化、精細化、專業化水平,提升鄉村治理效率和效果。
試點工作安排
試點工作由各級黨委農村工作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組織、宣傳、民政、司法等部門共同推進,具體工作由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
試點時間和范圍
試點周期3年,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試點工作以縣(市、區)為單位開展。
試點單位條件
試點縣(市、區)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是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和支持試點工作;二是具有與承擔試點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相關部門有較強的改革創新意識和工作積極性;三是能形成黨委農村工作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共同推進的工作機制;四是初步具備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的基礎。
試點單位選擇
在綜合考慮各省(區、市)所轄縣(市、區)數量和鄉村治理發展情況的基礎上,確定了試點縣(市、區)數量建議表(看下圖)。各省(區、市)參考建議數量,推薦不超過5個縣(市、區)為試點單位。試點單位的選擇要統籌考慮地域分布、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歷史文化傳統、民族宗教等因素,探索形成多種模式的鄉村治理典型經驗。
試點方案制定
各省(區、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指導試點單位擬定具體的試點方案,試點方案應包括試點背景、試點思路、試點內容、方法步驟、預期效果、保障措施等。試點內容要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本地區鄉村治理的重點問題、關鍵環節確定,一般應在8方面試點內容中選擇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進行試點,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主增加其他試點內容。
試點單位報批
各省(區、市)對試點方案審核把關后,將試點單位名單和試點方案于2019年8月10日前報送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將會同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民政部、司法部擇優選擇100個左右的縣(市、區)作為首批試點單位并批復。
本文來源:農業農村部網站、農民日報
相關標簽:農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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